【简要案情】
2016年9月,消费者蒋先生在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定购一辆某品牌2016款Q5进取型,支付定金10000元,后汽车公司以缺货为理由,要求消费者加价购买价格较高的2017款,消费者不同意,要求双倍退还定金或等价购换另一款车型,遭到汽车公司拒绝,消费者遂向上虞区12315中心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了解基本情况后,初步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汽车公司未履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人员随即对汽车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汽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针对汽车公司提供的订购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存在履约期限不明确、价格不明确和公司违约责任未标明等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
最终,汽车公司表示接受该局意见,愿意和消费者协商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汽车公司为消费者在新车购买价格中减除10000元,另送消费者汽车保养10次(相当于双倍返还定金)。
【新时代消费网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汽车与汽车公司订立定购协议,并交付定金。事后,汽车公司以缺货为由,没有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约定款式汽车,汽车公司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