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2年,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地佑村形象设计中心东丽店理发,办理一张价值3000元充值卡,使用该卡可以打折。2015年4月28日,李女士再去理发时,发现该店已关门停业。经了解,2013年年初佑村形象设计中心东丽店已不再经营,在此办理的会员卡可以在中山门店继续使用。李女士家住东丽距中山门店较远,便要求退还卡内余额1600元。佑村形象设计中心表示,可以退卡,但之前的消费要按原价计算后退还余额。李女士不认可此条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调查,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美发店单方面闭店,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消费,理应退款。现只给消费者退还部分余额属于无理要求。经调解,美发店一次性退还卡内余额1600元。
【消费网评析】
经营者将经营地点进行变更,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在办理退卡时,美发店对消费者设置障碍,加重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故而,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诉求,佑村形象设计中心应全额为李女士退还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