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秦海峰)近日,《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太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原太原市质监局制定的《太原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是太原市首次通过立法形式,从源头抓电梯安全的管理。 在电梯安装方面,新《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装电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急救医疗、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的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原房屋开发企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同时,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共享服务平台,并给予资金保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等较严重的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新《办法》对电梯使用者也做了要求。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毁坏电梯通风、照明、专用操作按钮以及报警装置等设施,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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