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群众在就医时会对收费产生疑问,如医院(诊所)收费标准、如何查看价格信息、医保报销项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仅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达9000多项、内容超过36万字,加上药品、医用耗材等品类,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品类甚至达到十几万项。要把如此海量的信息完整又直观地展示出来,并让就医群众准确获取,一直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难点。为解决该问题,2018年,厦门市出台《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随着上位法更新和有效期临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并联合厦门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印发新规。
新规包括适用对象、总体要求、公示载体、公示内容、信息告知、价格调整6个主体部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对象仍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他方面,在保留关于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3个板块公示要素以及门诊、住院费用清单等关键内容的基础上,立足于保障就医群众知情权和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对原有文件进行适度调整。
总体要求方面,突出开展价格服务要便民、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以人工咨询、电子查询、纸质清单等方式提供便利。强调进行价格活动要合规,不得有以下5种价格活动: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转由其他主体承担并重复向患者收费;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
公示载体方面,综合考虑不同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新规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同时,考虑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普遍不规范的情况,设计提供参考模板,进行规范指引。
公示内容方面,增加了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此外,把医疗服务中的“医保属性”替换为“自付比例”,对中药饮片增加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知情权;医用耗材方面,根据新医保编码具有唯一识别性的特征,减轻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担。
信息告知方面,明确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另外,新规对价格调整规则也根据上级文件做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