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权威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介绍,经过多年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8000多万套,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改善了住房条件。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扩大,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其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定义、有何特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解释,区别于公租房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双困难”家庭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比如新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北京工作,很多人不符合公租房的收入条件但住房存在困难。” 在曹金彪看来,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且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总体情况不是没有房子而是结构性供给不足。户型大的房子供大于求,小户型房子又供不应求。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可以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不足。” 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一个新的制度,就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曹金彪介绍,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比如空置的商业办公楼、工业厂房等,通过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供给有了多渠道,又该如何引导多主体投资?毕竟相对于“快周转”的开发模式,租赁住房资金沉淀量大、回报周期长,过去一些企业投资的意愿不太高。倪虹说,这次《意见》提出的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比如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等。 “这么多优惠政策,就是想让市场主体能够算得过来账、能够去做。这也是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实现转型发展的一条新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是今后房地产企业去努力探索的一个方向。”倪虹说。 此次印发的《意见》还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曹金彪说,当前,城市人民政府要重点做好定计划、出办法、建机制、强监管、做衔接等方面工作。强监管方面,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根据《意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曹金彪说,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城市范围并赋予城市自主权,但城市要不要用这项政策,要根据本地需求确定,没有需求的地方不能盲目建设。 本报记者 丁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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