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都县人社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及时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公开曝光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三都县中和镇雪花湖社区内,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服装、鞋、帽和箱包等。该公司于2022年3月停工停产,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导致工人多次通过12345热线平台反映欠薪问题。接到反映后,三都县人社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该公司负责人潘某某多次书面承诺限期内支付工人工资,但未完全履行承诺。经确认,仍拖欠21人工资5.831万元。2022年6月8日,三都县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公司逾期未支付。
另调查,该公司有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拥有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资产,已涉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黔人社厅通〔2015〕503号)的相关规定,三都县人社局于2022年6月22日将该欠薪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二、办案流程
2022年6月28日,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2年7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次日,潘某某委托亲友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款转到三都县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三都县人社局代发了工人工资。
三、适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21名工人工资5.831万元,作为用人单位,对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该公司承诺限期内支付都但未支付,经我局责令支付仍逾期未支付。经调查,该公司有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实际拥有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资产足以支付工资,已涉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拖欠数额较大,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案例启示与思考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在此提醒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齐力为根治欠薪问题构筑起法治保护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