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2018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显示,此次抽查包括湖南省、江西省、陕西省在内的6大产区,共计抽查150家企业生产的150批次产品,检出不合格产品23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5.3%。 尽管与2017年国抽(原质检总局组织抽查)27.0%的不合格产品发现率相比,有了明显进步,但考虑到烟花爆竹与安全直接相关的产品属性,15.3%的不合格产品发现率还是有些高了。正是这样的数字(2013年至2016年该类产品国抽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20.8%、21%、14.3%、47.7%),一再拉低烟花爆竹的社会价值,成为一些地方实施禁放政策的依据。比如,杭州市政府近日召开专题会议,部署2019年春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明确今年春节按规定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违规最高罚款10万元。 不过,翻看近些年的有关报道,各地在烟花爆竹管理上并非都像杭州这样严,全面禁售禁放,大多数地方的政策是有限销售、有限燃放。这条将来可能还要继续推行的中间路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经比较稳固了。只是,若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不合格率居高不下,或可对其未来走向产生较大影响。 事实上,质量安全问题向来是评价烟花爆竹社会价值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多年的争议中,更多扮演着减分角色。考虑到其他减分项如火灾隐患、人身伤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均与产品质量安全正相关,其分值占比还会更高。可以肯定,一旦在质量安全上划出红线、底线,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的地方会越来越多,烟花爆竹的生存空间将日益逼仄。 维持烟花爆竹生存资格和颜面的社会价值构成中,差不多只剩文化价值还在勉强支撑,然而也是不断透支。曾有学者称,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种习俗,“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无可置疑。”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存在即合理”的逻辑起点首先就有问题,更何况习俗有好坏之分。好者留,坏者除,这才是历史理性。缠足、纳妾等恶俗在我国历史上存在过不少年头,而且曾经相当普遍,但它们的存在权利是可疑的,并最终都被历史剥夺了。逻辑上讲,烟花爆竹的历史命运恐怕也不会比这些好。 在这种情况下,烟花爆竹之存在,与其说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的文化价值实现,不如干脆更现实点说,是为了达成一些企业及地方政府税收上的市场价值。把利益问题放在明面上,倒显得理由充分了。因此,有限生产销售和有限燃放的政策就可以理解,继续推行下去也可以有更久的期待了。当然,有限之“限”,还是要做足功课。一方面要限在做好前期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提高产品的安全性,防止和减少社会危害发生;一方面要限在做好后期工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危害责任机制,要让因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社会危害的人为其行为负责。 曾有人建议用仿真的电子产品替代烟花爆竹,但这种虚拟的实践并不理想,为什么?这就像为戒烟而发明如烟等尼古丁替代品一样,“如”得再像毕竟不是,感觉不到位还得复吸。而替代本身也是对恶习的纵容。既然要戒烟,就要决心于戒,而不要寄望于代。烟花爆竹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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