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9年1月初,消费者王小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某舟山海鲜店购买了10只青蟹,花费580元,店家通过圆通快递寄给王小姐,由于快递延期送达,王小姐收到东西后觉得不新鲜了,与店家协商退货,店家同意退回去重新寄,2019年1月23日店家签收了消费者退回的快递,但之后店家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于是消费者拨打12345市长热线求助,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帮助与商家协商退货。 【处理结果】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某舟山海鲜店,海鲜店老板称,由于快递延期送达,一开始店方同意退回去重新寄,但由于快递再次延期寄回,收到货时海鲜全部坏了,不愿意退与重新寄,认为责任全在快递公司,应当找快递公司赔偿。于是工作人员转而找快递公司协调赔偿事宜,一开始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的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与消费者的要求相距甚远,快递公司以事先未申报价值为由,只愿意以收取快递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经多次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快递公司同意赔偿消费者58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因此,在网购食品或者快递运输食品时,一定要与快递公司仔细交代清楚,为保险起见,可以为快递购买快递保险,防止非人为情况下出现快递运输时间延长,派送不及时等造成食物腐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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