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滨州市政府对《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将获奖组织奖励30万元写入了《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有诸多新颖的看点。一是突出了质量发展的要求。紧扣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和“建设质量强国”的新发展理念,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的新要求。二是扩大了评选范围。将“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鼓励具备示范引领性的中小单位和组织申报。三是完善了工作机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国内具备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承担评审的监督工作。四是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市长质量奖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提醒市政府撤销市长质量奖奖项,确保市长质量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据悉,为推动“质量兴市”到“质量强市”的转变,2009年12月31日,滨州市在山东省率先出台了《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实施,同年开展了第一届市长质量奖评选,迄今已评选了5届市长质量奖,共有20家企业和9名个人荣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工作,为该市质量工作树立了新的标杆和旗帜,对引导和激励全市更多的企业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之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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