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 可)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为保证上述条例的顺利施行,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好支撑,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说明时指出,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于2013年制定并发布,并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其公布施行对保障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以来,专利代理行业规模稳步扩大,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如今,随着《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为适应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新情况,《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也将随之作出调整。 据悉,本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重在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在思路上坚持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坚持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 《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完善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将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相应调整为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十五条)。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部分省区放宽机构准入条件方面取得的试点工作经验,将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必须具有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从业经验的要求,改为4/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相应条件即可,并将合伙企业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数量由3名降低为两名(第十一条、第十条)。简化了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法》完善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加强了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建设。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管理制度。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执业专利代理师事中、事后监管,相应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同时为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自律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定位(第四条)。 《办法》加强了专利代理监管,加强了对专利代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建立异议处理和移出制度;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名单,明确严重违法的具体情形;完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分工、检查内容及工作程序。 《办法》还完善了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增加了规定的可操作性,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还规定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阻挠调查,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