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可 在小黄车退押金这个“史上最长排队”面前,大多数人感受到了“绝望”。 自2018年12月11日,记者通过of o共享单车APP申请退还押金算起,早已超过了其“押金退还15个工作日到账”的承诺,而记者在这个千万人排队的“退押金大军”中的排名,也只是从最初的第985万名提升到了第936万名,且最近的排名提升速度正变得越来越慢。 2018年12月19日,of o创始人戴威曾发布全员信,但对于“什么时候能退到押金”“能不能退到押金”,戴威并没有给出答案。 2019年1月1日,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还针对违反此条规定的行为给出了罚则。 但是即便如此,对于为数众多小黄车用户来说,如今的心情仍然和押金一样,悬而未决。 应设“专用账户”监管押金挪用 “小黄车为消费者退还押金设置障碍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李伟民告诉本报记者,押金合同是租赁(自行车)合同的从合同。一旦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将终止。小黄车的运营公司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押金。 “这些规定是建立在企业有经营和偿还能力的基础上的。”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补充说到,如果企业把大量押金全部挪作他用,最终失去偿还能力,那么虽然法律上要承担退回押金和相应罚款的责任,但消费者却很难要回押金,或者维权时得不偿失。 2018年12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共享经济的投诉量在2018年呈现上升趋势。在共享单车投诉中,问题最多的是“退押金难”问题,占比高达71.8%。 李伟民认为,此次事件充分暴露了电商平台在押金监管上存在的制度漏洞,具体表现为资金的安全性缺乏保障、押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消费者对押金管理缺乏知情权等。 “押金的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的消费者,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应建立独立的资金存管制度。”李伟民说,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特定资金的监管,要求企业设立资金专用账户,防止公司挪用押金,确保特定资金专款专用。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对共享单车企业“押金”使用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对此,陈音江表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调查小黄车的押金管理情况,检查其是否存放在北京开立的专用账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求偿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告诉记者,在制度规范和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下,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 “此事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个案的诉讼标的额不大。”李伟民建议小黄车用户也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加快案件进程,节省诉讼成本。 格式条款规定“未入住”押金不退 1月3日,记者通过飞猪APP预定北京亚奥国际酒店当晚住宿,在支付页面,跳出了一个对话框,框中提示“不可变更/取消,若未入住,将扣除首晚房费(586.07元)作为担保违约金支付给酒店”。 1月6日,记者通过途牛APP预定上海凯宾斯基酒店高级城景房,再提交订单时,也跳出了如下提示:订单确认后不可取消修改,如未入住或取消修改及提前离店,我们将收取您981元支付给酒店。 与“事实清楚”“责任清晰”的小黄车押金退还问题不同,在线预定酒店的“押金”退还却是一道不容易解释清楚的难题。“如未按时入住或取消入住,押金不予退还”,面对这样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由于“理亏”,经常只能选择“吃哑巴亏”。 那么,如此规定,到底算不算《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呢? “在线预订酒店的押金条款不合理。”李伟民说,在线预订酒店是消费者和酒店之间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酒店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陈音江说,消费者单方面取消订单,经营者有权不退还押金。但值得注意的是“押金不同于定金”,如果经营者单方面取消订单,也只需要退回押金而不用双倍返还押金。 “消费者在线支付的押金房费不予退还,造成消费者未入住酒店却要支付押金房费的结果,极大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表现。”李伟民指出,该格式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基于此,李伟民建议,酒店应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修改关于押金房费的格式条款,当消费者在线预订酒店、预付押金房费后,即使出现消费者改期或者取消订单的情形,酒店也应仅就部分预付押金房费收取适当、合理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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