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较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在提高准入方面,具体包括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等内容。分级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基于风险防控需求,消费金融公司往往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来缓释风险。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鉴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述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通过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等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月19日。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