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5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进行规范。学区房、地铁房、户口、升值等字样均被禁止。 《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进行规范,并指出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他名称。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同时,“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在现场宣传方面,《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 《通知》还指出,济南市住建局和市场监管局将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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