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据悉,该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并在赔偿方面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条例规定,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根据情节可获得500万元甚至更高的赔偿金。对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3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体现出深圳特区在立法上的创新精神。而“最严”之举,其实也是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回应。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说:“中国将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加倍严厉处罚。”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严惩,这其实是对知识产权的最好保护。当然,深圳出台这样的条例被称“最严”,某种意义正反映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不够的现实。实事求是地讲,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体系建设,无法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匹配。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创新型企业被侵害知识产权后处境艰难,严重挫伤了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阻碍了企业科研投入和向海外市场拓展的热情,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
相比通过研发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侵权要容易多了,有时只需动动鼠标复制一下即可。而产权拥有者想要维权,却会面对诸多困难,进入司法程序的每一步都费时费力。不少企业负责人坦言“心很累”,等到打赢了官司,获得的赔偿往往无法弥补实际损失。比如,今年年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稻香村(香港)攀附苏稻商誉”案,被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北京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对于这样一个结果,苏稻公司表示很无奈。其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近3年,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精力,最终官司获胜“赢”得的4.5万元赔偿远不足以抵偿所失。
类似案例有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赔偿额度都很低,平均只有几万元,上百万元的赔偿极为罕见。而美国专利诉讼赔偿动辄达到千万美元。今年4月份,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陪审团裁定,苹果的视频通话FaceTime等功能侵犯了网络通信公司Vir netX的4项安全通信专利,判令苹果赔偿5.0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4.34亿元)。相比之下,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过低问题非常明显,这与知识产权拥有者长期为维护权益所花费的巨大心血不成比例。
对于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和侵权方违法成本低,直接造成法律法规威慑力大打折扣的现实问题,我国政府和法律部门已经意识到其严重性,并开始着手解决。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相关法律的原则和细节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圳市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就参照了其中的有关规定。
我们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让侵权者不敢越雷池,以激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