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向深圳市消委会再次复函,并提交了整改后的《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增加了首期款监管期限的约定,删除了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终止资金监管的严苛条件,保护了买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此,兴业银行已按深圳市消委会的监督意见,全面整改《资金监管协议》,这标志着深圳市消委会监督兴业银行整改不公平格式条款取得了成功。
此前,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反映,称兴业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经深度分析,市消委认为兴业银行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首期款无监管期限约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监管终止条件严苛,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对买方权益未充分保护。兴业银行存在以格式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6月13日,深圳市消委会向兴业银行发出《调查函》,要求兴业银行将上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函复。7月9日,兴业银行复函,兴业银行就市消委会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和说明,认为不存在对买方严苛一说。为此,深圳市消委会于7月10日召开兴业银行不公平格式条款约谈会,兴业银行代表、律师团律师参加了此次约谈会。约谈会上,兴业银行表示会向总行反馈市消委会意见,加快落实整改方案,积极配合市消委会的消费维权工作。
兴业银行的再次复函表示,现已根据市消委会的要求,对《资金监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待其向总行报备后,将即刻启用修订后的《资金监管协议》。
个人房贷合同条款争议是消费者反映的老问题,2016年10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对深圳市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认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东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9家银行的相关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并向各涉评银行发出整改劝谕函。
当时,针对消费者投诉,深圳市消委会收集了12家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展开专题研究。在多次征求意见及反复研讨论证的基础上,深圳市消委会认定其中9家银行的部分条款存在6项主要问题:合同未依法进行公示、要求消费者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要求消费者放弃抗辩权、约定管辖选项不充分、减轻系统故障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将借款人失踪、死亡等视为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