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同样息息相关。作为化妆品监管领域的核心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化妆品的监管形势,《条例》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标准管理、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价、信用体系、责任约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 前不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条例》实施的有关情况举行了新闻吹风会,对条例中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备受行业各方与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备案管理方面,明确了普通化妆品备案只需“实实在在的告知性备案,上市前不再设置任何的审查环节,备案人完成备案即可将产品投放市场”。并提醒行业生产者注意,“告知性备案在优化备案程序、方便产品上市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对于质量安全,《条例》结合监管实际,首次提出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进一步强化产品安全管理,促进发挥技术人员专业特长和内部监督作用,不但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还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当下网购化妆品逐渐成为新的消费趋势,新兴的社交电商进一步带动了化妆品消费增长,在此背景下,《条例》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随着《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各大化妆品企业同样需要加强对化妆品法规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2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1号)》中显示,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等生产的凯捷染发膏(橙色)等10批次染发类产品,广州瑞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丽兰美姬水能量补水面膜等3批次面膜类产品,广州市花都区芙莉思化妆品等生产的樊文花保湿防晒乳SPF30PA+++等2批次防晒类产品,广州市天之鸿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5批次烫发/脱毛类产品不合格,涉及品牌包括施华蔻、光明、汉典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据悉,当前我国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我国也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迅速,但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消费升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规范、违背生产安全的问题,《条例》的发布实施,开启了化妆品法制化的“新时代”,各大化妆品企业也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生产加强管理,实现技术创新,引导消费者对国产化妆品建立信心,共同为中国化妆品行业向高质量发展升级转型而努力。 随着《条例》深入实施,相关部门将会继续加强整治行业乱象的力度,更好引导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公平竞争,强化责任主体,同时也会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文/张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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