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命名36个城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的重点工程。目的是以创建工作为抓手,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自创建开展以来,各参与城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论述精神为根本遵循,认真对标对表创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保障,压实各方责任,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有力提升了城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创建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今年以来,国务院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组织完成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价验收工作。经城市自评、省级初评、国家验收和社会公示,并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以下36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山西省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辽宁省盘锦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绍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福建省莆田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宜昌市、襄阳市,湖南省张家界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江北区、荣昌区、武隆区,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贵阳市、六盘水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林芝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