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年初,一对夫妇和某房产公司订立期房购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百分之九十房款。9月份交房时,消费者发现房间北边窗户离公共墙体过于迫近,且高度超过窗户80公分,严重影响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为此,消费者多次与房产商交涉,但对方以按照规划图纸施工为由拒绝调解,消费者逐向消保委投诉。 【处理结果】
接诉后,消保委立即进行现场查看和向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调取设计、规划等原始文件及档案,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证实房产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当过错,造成了消费者所购房屋在采光通风方面的问题。对此,消保委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于今年2月达成和解协议,由房产商补偿消费者8万元。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根据此案例,消保委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预先告知或明示所售商品存在的瑕疵,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新时代消费网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尽量购现房,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确需购期房的,须查看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图纸,了解所购房屋的立体结构及小区公共设施布局,仔细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及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对开发商在广告和销售时口头的承诺等一定要提取相关书面证据,以便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