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姚延敏)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重点对2018年12月21日之后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标识进行规范和检查。 检查重点一是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二是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三是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四是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表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有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既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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