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消费者季某某等3名学员到莲都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她们报名参加了丽水市区某形象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美容化妆培训班,共付了近2万元的培训费用,在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她们认为培训机构的学习内容不符合她们要求,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退学并退回学费,但培训机构以学员在交费时就已明确告知参加培训后概不退款为理由拒绝退费,消费者季某某认为培训机构不予退费的处理意见不合理,希望通过调解退回学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莲都区消保委调查,这几名学员是在微信上经人推荐报名参加了这期技能培训班,已培训完一个项目的化妆技能,在学员交费时培训机构的确在收据上注明“参加培训后概不退款”的文字说明,但双方当事人并无签订其他任何书面培训合同。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培训机构在扣除消费者季某某等三人前期已培训项目的学费后,对剩余学费予以退款。 【案例评析】 培训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未与学员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约定培训相关事项,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莲都区消保委认为技能培训机构以在收据上注明“概不退款”的告知声明作为不同意学员退学退款的理由是无效的,因此培训机构应按照消费者季某某等人的诉求尊重事实给予合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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