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某某于6月13日到云和某通讯经营部更换手机屏幕,要求更换原厂手机屏幕,店主称需过几日进货,手机屏幕及安装费共计680元,6月16日修理好后取回。7月11日发现手机屏幕出现问题,由于消费者陈某某出差未在云和,8月10日与通讯经营部联系,对方不予维修、更换。无奈之下,2019年8月12日,消费者陈某某向云和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云和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经查,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更换的屏幕为原厂屏,调解人员向商家明确指出,经营者应该告知产品的真实信息并保证质量,其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批评教育,经营者认识到了过错,愿意承担赔偿,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陈某某退款680元,陈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云和县消保委积极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并向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经营者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调解的顺利达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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