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爆出狂犬疫苗生产造假3个月之后,长春长生公司终于等来了属于自己的“最严厉的处罚”——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国家和省级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罚单”之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证监会也对长春长生公司开出了“罚单”——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91亿元的天价罚款、终身禁入的严厉处罚……当这两项最为关键的处罚开出来以后,一下子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在对此次严厉处罚给予充分肯定甚至“拍手称快”的同时,也希望此次疫苗造假事件以及长春长生的“罚单”不仅能在药品安全领域产生警示作用,彰显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的决心,更要成为质量安全违法事件处罚的样本,对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威慑,改变长期以来违法成本偏低的“顽疾”。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食药安全的最高要求,以此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此同时,“四个最严”也是质量安全的最高要求,是做好质量安全工作的纲领与指南。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在前,属于事前事中的预防与管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地问责”在后,属于事后的追罚。与此同时,事后的追罚必定对事前事中的预防与管理形成反作用力,这样“四个最严”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相互联系、彼此作用。
此次爆发的备受关注的疫苗造假事件,由于已经酿成质量安全事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事后的追责自然就备受瞩目了,而从目前党和国家的处理来看,充分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给长春长生公司予以“最严厉的处罚”之前,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给出了“最严肃的问责”——6名省部级领导被问责、1名中管干部被立案调查、35名非中管干部被问责。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偏低被看成是假冒伪劣屡禁不绝、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确实相较于欧美国家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美国《商标保护法》就规定:故意从事商品与服务制假售假活动,处最高10年刑罚与每人最高200万美元或集体500万美元罚款——中国的行政处罚相较于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显得有些过轻,不过从此次长春长生公司的“罚单”来看,今后提高质量安全的违法成本将会成为大势所趋。
除了备受瞩目的“罚单”之外,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还联合公布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赔偿标准方面,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最高65万元的赔偿相较于以往,也是不小的进步,因为对于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来说,除了“最严厉的处罚”之外,巨额的赔偿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处罚手段与威慑“武器”。我们知道,1992年,一位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餐厅购买一杯价值49美分的咖啡,被烫伤后获赔60万美元。2018年8月22日,22名女性消费者起诉美国强生爽身粉致癌案得到法庭支持,获赔高达47亿美元。正是因为有了巨额赔偿制度,也使得企业在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方面不得不多掂量掂量。
在古希腊的传说中,有一把非常有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中文也叫“悬顶之剑”,用来比喻和提醒人们要有危机意识,心中警钟长鸣。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就曾将核灾难威胁比作人类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疫苗造假事件的“最严厉的处罚”,使高额的处罚与巨额的赔偿成为所有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