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医疗美容正成为当下的一种时尚,但选择医美须慎重,谨防被假药所伤。湖南常德12月1日通报了一起销售使用假药及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犯罪嫌疑人共向湖南、辽宁、福建等10多个省市1000余名对象销售过大量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包括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进口维C注射液假药,其微信资金往来显示,仅近6个月涉案金额就达3000万元。 (据12月3日新华社) 药品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然而,近年来,假狂犬疫苗、假治癌药、问题胶囊……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已呈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罔顾法律,不断生产销售假药牟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这次湖南常德破获的这起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假药案即可窥见一斑。 一系列假药大案得以破获固然值得庆幸,但我们不得不反思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屡屡出现的原因。从这些已查处的案件来看,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案值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涉案的品种、种类也在发生变化,逐渐从普通的感冒药、降压药、减肥药造假,发展到抗肿瘤类、心血管类、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药造假。 制售假药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与他们隐蔽性加强、反侦查能力增强,作案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集团化有关。但笔者以为,一个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对制售假药违法的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不够,致使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成本低、收益高,难以实现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4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置入罪门槛。然而,这样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似乎仍然无法彰显国家惩罚制售假药严重犯罪行为的决心,客观上造成了制售假药者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前些年,因制售21万支伪劣狂犬疫苗而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某,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而相比之下,刑法对同样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惩罚就严厉得多。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难怪有专家指出:量刑过低,使得制售假药“有贩毒利润、无贩毒风险”。以此前江苏警方查获的“舒立轻”为例,对外销售价格高达130元/瓶,利润超过400%。诚如苏州警方所言:“假减肥药的利润堪比贩毒。”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惩处过轻,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致使许多假药制售者存在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钻法律漏洞。因为他们很清楚,所制售的假药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对其惩处就不会很严厉。 当前,我国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再加上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因此,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立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典治乱,用健全的法制堵上假药制售的“漏洞”,并加大药品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设置惩处的“高压线”,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犯。这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出“坚持重典治乱”即便值得期待。同时,社会、企业、消费者和执法人员还需共同携手,密切合作,加强对制售假药者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才能够标本兼治解决假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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