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可 “因为两起个案,顺风车就被‘满门抄斩’!”1月15日,在一场以“聚焦共享经济下顺风车产品合规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替顺风车“喊冤”,在他看来,拥有数以亿计需求量的顺风车,不应该“因噎废食”。 去年5月和8月,滴滴顺风车连发两起命案,滴滴公司随即宣布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并重新评估业务模式。 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后,让北京原本就存在的“打车难”问题雪上加霜。 “为了赶这场研讨会,我提前一个小时就出了门,却始终打不到车。”姗姗来迟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以身说法”,他表示,以顺风车为代表的共享出行不仅能有效提高车辆利用率,更为广大人群提供了便利的出行选择,如果过度监管带来的将是“扼杀创新”。 出席研讨会的顺风车司机成龙,在滴滴顺风车下线业务后,也彻底告别了上下班“载客拼车”,有人分摊油费的“好日子”。他说,自己既是顺风车司机,也是顺风车乘客,对顺风车便民利民深有感触,虽然现在偶尔也会通过其他顺风车软件约车,但使用率明显降低了。 “参会之前,我在网上查顺风车的资料,搜到的都是找顺风车的帖子。”知名评论员曹林说,消费者对顺风车的需求仍然很大,如果针对这种需求没有平台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大数据进行盘活优化,可能导致更大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私人小客车的保有量已经达到1.89亿辆,而这些私人客车中独自驾驶者达到90%以上,这是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业务部主任李亚表示,顺风车的角色就在于通过共享出行这一概念,通过算法匹配,让路程相似的通行者拼车出行,不仅节能环保,还能缓解交通压力。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顺风车因其共享出行的性质,也是出行市场管理的空白地带。对于顺风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在第三十八条有所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顺风车的安全和隐私平衡、顺风车的准入标准、顺风车的责任边界等问题仍然有待明确。而为了鼓励供给的提供,尽量壮大“后备军”的规模,滴滴对于顺风车主的审核也相比专车、快车宽松不少。 刘德良说,顺风车平台的本质是撮合交易,当网约车、顺风车事故出现,目前的监管模式却要求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是明显不合理且前后矛盾的。 对于滴滴顺风车业务被叫停,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机动车辆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辉作出了回应,他解释说,顺风车应该是一种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而两起命案中明显存在着“黑车司机”打着顺风车的旗号进行营运的行为。顺风车有别于网约车,网约车属于出租车性质,进驻门槛更高,平台责任更重。 “顺风车属于两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这块除了特别必要的安全信息,双方的身份信息等等平台需要掌握以外,剩下的更进一步的比如车内要不要装摄像头等等,还是要通过双方的协议合同关系去约定,政府不宜过度介入。”谈到顺风车的准入问题时,周文辉表示,对顺风车不宜设置过高安全标准,只要满足上路的基本条件即可。 “顺风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体系,车内空间自然也不应该是公共空间。”北京中闻律师事务合伙人王维维表示,网约车、出租车内属于公共空间已获得行业共识,顺风车是私家车,应该属于私人空间。但是私家车主选择顺风载客来补贴出行成本,则其应该让渡出一部分隐私空间,比如在顺风车程中接受录音等安全措施,“但要求顺风车内安装摄像头等,就超出了这种让渡的底线,是不可接受的。” “平台的责任、营运者的责任、乘客的责任均有待明确。”王四新表示,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对顺风车和顺风车平台实行监管,应该把顺风车将来可能要有的业务生态都纳入到许可、评估的轨道上来。 “在安全方面,行业自律同样大有可为。”周文辉表示,顺风车平台可以制订一套平台自身的规则,通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等形式进行自我约束,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曹林表示,企业不应该把安全问题急于当成舆情去“灭”,应该安静等待事件进入法律程序,等待法院判决以形成清晰明确的判例。“顺风车的责任边界,应该镌刻在法院判例的权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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