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因认为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购买未成年人优惠票依据的问题,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人消费者应有的优惠。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这是国内首例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近些年民间质疑旅游、交通运输、文化消费等领域以身高作为购买儿童优惠票依据的声音一直都有。中国青年报社就此做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6.7%的受访者认为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收取依据不合理,67.1%的受访者赞同儿童票收取以年龄为准。 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收取依据被多数人认为不合理,主要原因是有违公平原则且涉嫌儿童身高歧视。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凡是牵涉儿童利益的事件,都应执行儿童利益最大化标准。而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所有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权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限制。联合国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还主张,关于儿童的事宜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革,尊重儿童的利益优化。 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儿童的平均身高普遍增高了。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从1992年到2002年,全国6岁的城市男性儿童平均身高增加了4.9厘米,而到2012年又增加了3.7厘米,达到了1.2米;12岁儿童平均身高已超过了1.5米,14岁儿童的平均身高已达到或接近了1.6米。但是,国内很多景区、公园等一直沿用身高标准,并且标准上限普遍偏低(大部分在1.4米以下,少数提高到1.5米)。 显然,这样的标准会把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如果儿童票标准没有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对长得快、长得高的未成年人十分不公平。从某种角度说,这种标准是对那些大个子儿童的“变相惩罚”。让他们在同龄儿童中显得异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心理造成伤害。 事实上,对于儿童票的购票标准,早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就提出了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 值得肯定的是,已经有公园、景点等旅游服务单位开始顺应时代变化和民意,在儿童票标准上做出改变。比如北京故宫,现在的儿童票优惠政策已不再以身高为准。无论是主开放区还是内馆(不含珍宝馆和钟表馆),6岁至18岁(含)未成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购买学生票。2018年5月,包括焦作云台山、郑州市动物园、三门峡神龙峡景区、新乡八里沟等在内的16家河南景区,共同推行儿童票收费新标准,即按年龄售儿童票。 古人云:“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上述推行年龄标准者,可谓“善者”之先。其实,在儿童票标准问题上,最大的“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优化。依“从善”原则,所有涉及儿童票的机构,都应以儿童权益的实现为重,莫再纠结于自家利益得失,让儿童票优惠标准回归儿童本义。而就技术条件看,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后,公民一出生便可办理身份证,“儿童没有身份证”早已不是问题。此外,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学龄青少年多有学生证。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还在念“不方便查明身份”“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等旧理,为自家利益找借口,则暴露出内心的“不善”。长此以往,会遭消费者用脚投票,被市场抛弃。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儿童票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给儿童的成长创造健康的环境,无论什么样的标准,都要围绕这个初衷来制定。而广东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除了禁止长隆集团的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司法判例形成鲜明导向和有力震慑,倒逼相关企业及更多的行业重视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顽固行规惯例逐步纠正整改。 但愿首例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能够取得人们预想的结果。更期待更多的公益诉讼出现,以此推动立法进程,出台相关法律,从根本上打破陈规陋习,清除霸王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图: 司海英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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