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某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9年5月2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辖区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进行抽检。经检测,所抽检的服装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涉事的服装店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表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涉事服装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5月份,名扬服装店负责人从郑州锦荣服装批发市场购进“6050V”短袖上衣4件,进价20元/件,销价39元/件;“1803”休闲裤8件,进价62元/件,销价79元/件。送达检查报告时以上服装全部售完,货物价值788元,获利21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服装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罚款788元,2、没收违法所得212。
典型案例二: 某某珠宝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1日,义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投诉,有投诉人称其几个月前在周大生珠宝调换黄金饰品,投诉人用实心黄金23.58克制品兑换一口价12.5克左右硬金空心工艺黄金制品。过了一段时间感觉上当受骗,来给商家退货,要求换回原有23.58克原价黄金饰品,商家不给退,于是产生纠纷,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协调处理。 为处理好此纠纷,我局查询大量资料了解到,目前主流黄金市场上的黄金饰品分为软金饰品和硬金饰品,软金饰品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纯金饰品,一般为实心。因为铸造方式简单,价格一般为黄金价格;而硬金饰品同样是纯金的,却一般为空心,用一种特殊的制作工艺“电铸”铸造,立体感强,硬度较高。因为铸造工艺复杂,价格需要在黄金价格上加上比较高昂的工艺费。 而目前对于硬金饰品,消费者了解不多,大部分消费者只知道这个饰品是不是纯金,而分不清是不是硬金,而硬金饰品因为其立体感和造型的原因,也很受消费者欢迎。这里就容易出现一个误区,消费者购买了硬金饰品,却发现克数和价格对不上号,或者购买了硬金饰品,商家承诺了免费调换,调换的时候想调换同样价位黄金克数更高的软金饰品,这种情况下,商家无法做到,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纠纷就此产生。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我们认定商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对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让商家了解到自己在此次纠纷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商家了解后也表示自己的服务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后经过调解,商家同意协商和解,退还消费者两千余元,消费者表示很满意,该次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分析】此次黄金制品兑换纠纷,商家属于软金饰品和硬金饰品兑换常识的知情方,而消费者属于不知情方,而消费者了解兑换常识的渠道较少,商家应告知消费者黄金制品兑换的相关内容,故此案商家未告知的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典型案例三: 张某某、安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1日上午,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卢氏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卢氏县某某镇某某街饮食市场张某某米线店进行现场检查,经公安局技术人员对该米线店销售米线所用的自制调料、辣椒油和给顾客食用的米线进行了快检,显示该自制调料和给顾客食用的米线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随即委托“郑州普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仓库和操作间存放的调味料进行抽样检测,剩余调味料进行封存暂扣。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米线所用的调味品里含罂粟碱、吗啡,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询问查明,该米线店销售米线所用的自制调味料是从卢氏县某某镇某某干菜调料批零门市安某某处购进,由安某某将罂粟壳打碎混入米线调料中。该干菜门市经营人安某某对自己销售的调味料含有罂粟壳一事供认不讳。 【处理依据及结果】2019年10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卢氏县公安局,公安局立案调查。调查后属实,公安部门已对当事人行政拘留。 罂粟壳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②依据《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的规定;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分别吊销编号为JYDJ241122401000087、JYDJ141122401000009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2、“卢氏县某某镇张某某米线店”经营者张某某、“卢氏县某某镇某某干菜调料批零门市”经营者安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罚期限:从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卢氏县城关镇张某某米线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调料中掺用罂粟壳来招揽顾客,扩大生意,长期食用会使消费者上瘾或者对身体造成慢性损害。顾客在不知道德情况下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相当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我们执法稽查的重点,查处难度大,将罂粟壳打成粉状掺到其他的食品原料中,不易发现,具有较大的隐秘性,证据固定较难,要么有物证,要么必须通过技术抽验检验来确定。 典型案例四: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接举报称三门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某大厦上的宣传彩页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经查,2019年6月份,该公司自行设计并委托印刷了5万份彩页广告,查处时已散发4.9万余份。该广告中使用了“快速通道、高铁南站、规划中张湾站环伺周边、多重交通体系、5分钟直达老城、城市门户地位”等语言表述,此行为违犯了《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公司的广告宣传违犯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款,对三门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66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案情分析】夸张、虚假广告在房地产界早就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在房地产销售竞争激烈或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夸张甚至虚假广告宣传,诱导消费者买房,由此导致后续维权事件频发。《广告法》规定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这一类型的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占比非常大,一般利用周边的重要的交通枢纽、大型购物商场、重点中学或者地标来为项目增加溢价率,一般常用的手法是距××地方××分钟,××分钟车程,地铁就在家门口,这种开发商典型的噱头是乘公交、还是地铁,是开车,还是开飞机,走的哪条路线等,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根本不可靠。在利益面前,诚信不能依靠道德自觉,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频繁出现。(高向明 孙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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