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傅江平)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市长质量奖已成为深圳的一张名片。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将表彰奖励的对象从原来的以“经济领域营利性组织为主”调整为全面覆盖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大领域,申报范围扩大到组织实施的项目类,使申报形式更灵活,可以激发更多的主体参与。 根据《办法》,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项目,分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大类,总数不超过21名。其中,经济类市长质量奖只接受组织申报,设金奖、银奖和铜奖,金奖不超过2名、银奖不超过3名、铜奖不超过6名;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市长质量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设金奖和银奖,每个类别金奖、银奖各不超过1名。 《办法》明确,深圳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此外,深圳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办法》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项目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同时,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 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自2004年正式设立以来,评选出了一批批质量效益领先、创新卓有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市长质量奖成为引领质量建设一面旗帜,获奖单位则成为社会公认的质量标杆。2010年,深圳率先在全国提出“深圳质量”新理念,明确要求把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摆在更加优先的位置,推动了从“深圳速度”到“深圳质量”的转变。2011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对“深圳质量”的科学内涵进行阐述,指出“深圳质量”是“深圳速度”量变基础上的跃升,是“效益深圳”内涵和外延的扩展,明确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新理念、新标杆的重要地位,此时“深圳质量”已开始具备“大质量”的内涵,成为从“小质量”到“大质量”跨越的关键节点。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首部质量“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更是直接明确了“深圳质量”的“大质量”内涵——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府服务等各方面。如今,“深圳质量”早已不是经济的“独奏”,而是全社会和全体市民的“大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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