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执行期为5年。《办法》从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有效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执行期内,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领取各种奖励、补贴。
《办法》指出,对经山西省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每个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为了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如当年同时获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认定公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奖5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连续奖励。
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每户企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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