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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

新时代消费网    http://www.xsd315.cn  (2020-12-24 08:42:43)  来源:中国消费者      浏览量:

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网络平台监管

高效协同力促消费维权共治格局

中国消费者报社在京举办“网络平台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贾珺)近年来,网络平台经济发展迅猛,以其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也激发了互联网新的经济模式,新业态、新平台蓬勃兴起,网上购物、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非接触经济全面提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路径,为消费需求提供了新选择。这些互联网新经济为社会带来了新的产业空间,在相当程度上增进了消费者福祉。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经济所具有“双刃剑”效应也开始显现,部分互联网企业利用监管漏洞,通过与传统行业不正当竞争来获利,实现“监管套利”,包括电商领域的假冒伪劣时有发生、刷单炒信、个人信息泄露、虚假广告、“二选一”等,这些市场非公平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对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平台经济划清法治边界自然成为时代发展所需。

日前,中国消费者报社邀请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业组织负责人、法律界人士及知名企业代表、业内人士,围绕“网络平台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主题,就网络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新挑战进行专题研讨。

研讨会现场。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董芳忠/摄

网络平台迎来强监管时代

进入“万物互联”的时代,强化对互联网为主导的平台经济的依法监管已经成为时代发展所需。

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胡国强在座谈会上致辞时说,互联网新经济为社会带来新的产业空间,在惠泽亿万消费者的同时,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双刃剑”效应也日益凸显。尤其是一些平台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个人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等是典型的市场非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度创新层面的积极作为。当然,针对网络平台新经济体的各类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仅仅依靠一部法规、一个部门单兵突进并不够完善。因此,如何通过加强推进多职能主体的高效协同,从而尽快强化各方监管合力,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以切实破解当前面临的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当前一个紧迫的话题。尽管面临不少挑战和困难,但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就一定能迎来网络市场更加和谐有序、消费更加蓬勃旺盛的明天。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在座谈会上发言时说,加强网络平台监管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一个老问题,同时面临很多新问题。从网络平台诞生以来,加强监管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就一直存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如何加强监管,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一直是执法部门长期思考研究的问题。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执法部门对于平台经济的规范化治理提速后所采取的法治推进之举。总局出台该规定,其宗旨就是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强化网络平台监管过程中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处长祝京涛认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创新,但随着网络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互联网平台的头部企业为了流量和利益,都希望尽最大可能控制网络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立法者、执法者深刻理解网络平台发展与监管的内在逻辑。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其中第六项明确提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具有现实意义。

以前瞻意识和问题导向加强网络平台监管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建律师在座谈会上表示,强化网络平台监管,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网络平台的发展,唯有如此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网络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强化监管需要具有前瞻意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消协组织,应该就强化网络平台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更加领先的立法或者司法建议。网络平台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就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肆意收集提取消费者生物信息的问题,要求消费者进入平台时必须进行人脸验证、指纹识别等,这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给消费者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困惑,这个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在强监管时代,把网络市场环境建设好,保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执法协调处处长杨建林在座谈会上表示,网络平台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部门关切、领导关心、消费者关注的大问题。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加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杨建林就加强网络平台监管、保护消费者提出四个期待:一是期待尽快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强弱项、补漏洞、补短板;二是期待企业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期待行业切实加强自律,守法经营、有序发展、健康成长;三是期待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威力;四是期待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促进多方联动,协同共治,最后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和媒体共同关心、共同推动、共同促进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高效协同 力促消费维权共治格局

当前,针对网络平台新经济体的各类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仅仅依靠一部法规、一个部门单兵突进并不够完善。因此,如何通过加强推进多职能部门的高效协同,从而尽快强化各方监管合力,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以切实破解当前面临的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座谈会上发言时说,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重点是要围绕一个核心、两个要素、三个标准,从而达到消费维权四个共治。一个核心是指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核心问题还是诚信问题;两个要素是指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三个标准是指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了实现,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有无安全隐患,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围绕上述三个标准加强监管,从而争取实现消费维权四个共治,第一点就是要走好群众路线,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全社会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依靠党和政府,还要依靠群众,发挥亿万消费者的主体作用;第二是发挥科学的力量,积极运用新科技手段,提升消费维权的科学化水平;第三是要依靠教育的力量,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没有成熟的市场,一定要让消费者成熟起来;第四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只有把舆论监督力量发挥出来,才能把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针政策落实好。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赵华在发言时认为,随着在线消费越来越普遍,网络平台在消费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不容忽视的是,因为平台信息不对称以及诚信度不足,影响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实现,也制约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希望立法、执法等相关部门能够客观理性地看待网络平台精准营销与网购者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保持足够的定力、耐心和智慧,以审慎包容的理念进行监管。赵华表示,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广告业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对于规范网络平台营销行为,优化、净化网络营销环境,愿意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大力倡导平台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二是积极参与网络营销有关的立法立规活动,依法加强网络营销的诚信建设;三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积极构筑行业自律的制度基础。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罗刚在发言时说,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平台经济应该更加重视和提升对消费者网络交易市场的保护力度。网络平台的“二选一”现象,其本质是限制市场竞争和公平发展,导致不能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则严重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罗刚建议,对“二选一”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妨碍、排除了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管势在必行,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出击,加强监管,绝不手软。

网络平台要做守法企业的带头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只有企业依法经营,始终践行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亿万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吴东平在发言时说,在网络平台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今天,网络平台企业应当更加重视维护自己的形象,做守法企业的带头人,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结合当前网络经济平台出现的一些问题,吴东平认为,网络平台企业要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须进一步加强平台内部管控:一是管控进入平台销售的企业主体资质;二是协调有关部门,管控平台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三是管控好企业内部日常抽查工作;四是管控好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处理;五是管控好平台之间的合作协作关系,以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消费环境。

聚集多方力量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针对当前网络平台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某国际知名体育用品公司代表在发言中提出了九条建议,希望以此聚集多方力量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一是降低对互联网售假案件和相关卖家,特别是高危卖家进行刑事诉讼的门槛;二建立和扩大针对假冒侵权网络销售平台和网站进行积极监督的特别工作机构,例如在市场监管机构内设立专职于互联网违法和侵权调查的机构;三是鼓励热点地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品牌方紧密合作,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收集线索和尝试新调查手段方面有所推进;四积极推进解决网络平台提供售假卖家信息和保护网络隐私之间的矛盾,以增大匿名假冒侵权活动的难度;五是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机制,便于执法机关更有效地从网络交易平台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获取假冒侵权信息的相关数据;六是尽快推进互联网平台落实《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亮照经营;七是建议互联网平台在核实商家进货渠道方面把关更加严格,出现存疑情况,主动与品牌权利人沟通核实;八是建议进一步关注网红大V带货质量存疑的问题;九是建议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售假黑名单制度,使他们的踪迹藏无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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