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12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成都海关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明确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川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通告明确,全省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物流园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突发事件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凡在四川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通告还明确,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精准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悉,12月8日晚,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万鹏龙主持召开省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强调要着重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化追溯、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加强核酸检测等,坚持人物同查,并要进一步完善“川冷链”各项功能,建立健全冷链食品追溯体系,与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要重点做好农产品市场、成都城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防控工作,严格做好人防物防,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要狠抓落实,对企业严格执法,顶格处罚违规企业,情节严重者,甚至要加重处罚,打破企业的侥幸心理,严查隐患;对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追责,县市区局要积极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者将受到严格追责。落实监管工作,还要注意监管方法的创新,靶向监管,精准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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