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早在2010年10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并将“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列为违法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这类字样仍频频出现,让众多消费者无可奈何。 究其原因,一方面,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是“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虽然消费者是“上帝”,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有的经营者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时会从利己角度出发,合同条款中多数是有利于经营者自身的规定,那么签订的合同条款本身对消费者就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在与经营者协商发生涉及“最终解释权”这类条款引起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往往陷入经营者最终解释的陷阱而无力争辩,有的消费者便自认倒霉。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名目繁多,消费者很少要求经营者一一解释,因此为经营者留下了可操作空间。这也是导致经营者违法行为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还有就是,由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规避自身的错误,认为自己说了算。殊不知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知道使用该条款本身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治理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需多方发力。首先,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个私协会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并结合每年的“3.15”活动及日常工作向社会大力宣传整治“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诚信经商意识。其次,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力度,主动履职尽责,对于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并对制作违法广告的广告印制企业采取行政约谈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规范经营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利器,像治理酒后驾车一样对“霸王条款”零容忍,坚决打掉“霸王条款”的“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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