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文礼)从中国政府网获悉,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循环利用。符合强制性国标的“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办法》指出,由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等系列要求。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申请人,要向省级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2001年施行的相关规定,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而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指出,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办法》提出,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强调,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同时,《办法》明确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治安、行政及刑事处罚措施。例如,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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