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消费者李先生在“促销季”网购一瓶法国进口红酒后发现,所谓的“促销价”明显高于平时的交易价,于是诉至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商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根据原告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
适逢网购促销季,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瓶法国进口红酒。广告显示该红酒专柜价为5600元,促销价为1888元。买回红酒后,李先生发现该红酒在其购买前几天的价格为1688元。李先生认为商家构成价格欺诈,遂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经营者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商品,应属价格欺诈行为。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商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