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在参加今年博鳌亚洲论坛发表演讲时,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要“引入加倍惩罚赔偿机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要让严重侵权假冒者承担付不起的代价”。 让严重违法者承担付不起的代价,反映了我国政府在打假问题上的一贯态度。重拳打假并非只是停留在纸上,更体现在实际行动上。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有关打假的民事纠纷判例,便是以实际行动对总理讲话作出很好回应——山东曹县男子韩磊(化名)在青岛市某超市花费两万余元购买了12瓶红酒,发现这些酒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他认为这不符合安全标准,便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倍赔偿。该诉讼请求得到青岛中院支持,判赔20余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韩磊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认定他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且有获利目的。而青岛中院经审理,否决了一审的认定。二审判决书的许多表述具有教科书式的示范意义——“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可认定他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当然受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者是消费者的先驱”,这是一个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准确定性。既然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多次维权的打假“高手”,甚至是职业打假者,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就没有任何问题。至于获利动机论,更不值一驳: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没有谁仅仅是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走一遭。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另外,惩罚性赔偿机制已经成为国际惯例,而我国也正在加大推行力度,这表明不管是从国家治理角度还是法理原则看,都是不反对甚至支持获利动机的。 还有一个常被拿来抹杀职业打假正当性的借口是,职业打假者多吹毛求疵,只在标签、标识等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小题大做。事实上,这种观念恰恰暴露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失。产品标识、说明等作为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极其重要的。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必须写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一些基本信息。这些信息虽不一定都涉及安全,但产品本身一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凭这些信息就可以找到生产企业和问题原因,既便于消费者知情维权,也便于职能部门监管。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标识、说明等应该不算难——除非其不想做,或者产品里面藏着不愿意让人看到的猫腻。职业打假人如果发现了问题,恰恰说明企业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没有严格落实国家法规要求,这就可以逼迫企业改正,应当是一件好事。 有鉴于此,对待知假买假者应该持宽容态度,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给其留出足够的空间,并运用更有制度智慧的治理手段使其作为“消费者先驱”的良性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出来,更好维护市场作为一个复杂生态场的健康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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