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会同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共青团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童模活动的范围、童模活动从业人员及童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职能部门工作内容等,着重对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予以规范。 该《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对民众关切的及时回应。今年4月初,一则“杭州3岁童模被成年女性踢踹”的视频登上热搜,引起社会关注。视频中,作为童模的小女孩“妞妞”因没有按照她妈妈的要求做,而被后者用脚踢踹。事件经过发酵,由个案探讨升级为关于童模行业规范、童模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的反思。 按照《意见》的定义,童模是指参与到商业广告、产品展示、T台表演、艺术作品等活动中,利用自身形象、气质作功能性展示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童模活动,包括童模培训、童模参与广告拍摄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由于我国缺少关于童模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近些年商业化的童模活动越来越多,童模行业不规范问题、童模权益受到损害问题也大量发生。“妞妞”事件只是其中一个代表。公开报道显示,有的童模工作时间严重超时,甚至超过成人;有的童模被要求做一些不符合其年龄身份的动作;有的童模被父母严格控制饮食,试图延缓孩子发育,以延长孩子的童模“事业期”……儿童本该有的天真活泼、健康快乐、纯真无邪的可爱天性,在一些童模活动“创意”中丧失殆尽。 专家分析认为,目前童模商业广告活动泛滥,不仅对童模本身造成危害,对儿童受众也会带来潜在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误导儿童观念,导致儿童走入常识误区,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二是误导儿童行为,促使儿童养成攀比炫耀和非理性消费等行为;三是误导儿童语言,严重影响儿童对语言的正确学习;四是误导儿童早熟,导致儿童性心理早熟,使儿童过早建立成人化的异性交往价值观和人际交往价值观。当童心、童真被商业利益粗暴践踏,学业被“事业”耽误,童模们被毁掉的不仅有天真美好的童年,还有未来。于是,面对童模商业活动乱象,人们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呼声。 向童模商业活动乱象说“不”,指望企业商家能够主动作为是不现实的。在他们看来,利用童模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其核心就是吸引眼球,哗众取宠,为了“创意”和收益,很难顾及其他;家长及其他监护人也不靠谱。受“成名要趁早”错误理念的影响,受经济利益及虚荣心的驱使,许多儿童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很少考虑孩子参与童模商业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而是积极鼓励孩子投身其中。比起商家逐利之举,家长们基于世俗眼光和虚荣需求而把孩子当作自我满足工具的心理,对儿童身心健康为害更甚。 如此看来,只有法律才是儿童权益最可靠也最强大的保护伞。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违反该规定者,将被“撤销广告批准文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意见》重申了广告法的这一规定,并对童模商业活动中可能出现侵犯儿童权益的情况进行分类,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于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提出要求,积极介入执法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干预。 《意见》作为我国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具有破冰意义和示范意义。当然,作为地方法规,《意见》的覆盖区域和法律效力毕竟有限。我们希望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可以出台更高层级、更具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更多的童模及全国的儿童群体都可以得到重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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